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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退休员工索27万加班费和补偿,法院判赔289.5元

   日期:2020-03-26     来源:sanjiu     作者:admin     浏览:87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洋河股份退休员工 焦某某称在职期间被公司克扣加班工资27万元 ,为保全工作只得在退休之际索要。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洋河股份退休员工 焦某某称在职期间被公司克扣加班工资27万元 ,为保全工作只得在退休之际索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职工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已退休,应在超过工时基础上计算加班费,不符合单日计算加班费和补偿金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洋河股份支付焦某某289.5元未付加班费。
    1985年7月,焦某某入职洋河股份。后因企业改制,2009年7月1日,焦某某与洋河股份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焦某某从事质量检验工作,该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不低于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与工会和焦某某协商同意,依法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008年6月20日,洋河股份制定加班制度,同月,洋河股份职工代表大会在会议决议上加盖印章,该制度中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为包装、酿酒、粉碎和制曲岗位员工。洋河股份于每月15日至18日通过银行代发申请人工资,于每月25日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焦某某的岗位工资为600元/月。
    据悉,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月。
    焦某某认为自己在洋河股份工作期间,星期天及节假日均要求焦某某加班,但洋河股份均不按照劳动法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克扣近一半加班费。焦某某为保全工作,敢怒不敢言。现焦某某于退休之际,因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加班工资等。焦某某请求判令:
    1、洋河股份支付周一至周五的加班工资39540元,经济补偿金9885元;
    2、周六、周日的加班工资为123860元、经济补偿金为123860*25%=30965元。法定假日工资535元/天(3883.5/21/8*3)*11天*10年=58920元、经济补偿金为58920*25%=14730元。
    (计算期限从2009年9月1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为3883.5/21.75/8*1.5-2724=3954元*10年、周末加班计算标准为379.5小时*3883.5/21.75/8*2=16940元-4554元合计12386元*10年=123860元;经济补偿金变更为39540*25%=9885元)。
据双方确认,2018年4月1日起,焦某某未再向洋河股份提供劳动。
    一审法院认为,焦某某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其主张2017年4月1日以前的加班工资未过时效。洋河股份和焦某某的争议焦点在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与否,洋河股份和焦某某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焦某某的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所谓加班工资应该是计算周期内总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下,视为延时加班,劳动者可以主张延时加班工资,但是不能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
    洋河股份加班制度中载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年、半年、季度等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属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非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150%支付。”故焦某某主张周六、周日按照工资的200%计算加班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焦某某已经退休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焦某某的请求。
    焦某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洋河股份提交了2016年4月至12月份、2018年1月至2月份的焦某某加班情况汇总表及加班工资表。拟证明:焦某某在2016年4月至12月份及2018年1月至2月份的加班时长及工资发放情况。焦某某对此予以认可。
    焦某某在2016年6月11日(端午节)加班8小时,2016年10月6日(国庆节)加班8小时,2016年10月7日(国庆节)加班8小时,上述日期均系法定节假日,洋河股份系按照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150%向焦某某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洋河股份2008年度的加班制度,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应按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300%支付,故洋河股份未能足额支付焦某某加班工资。现2016年度宿迁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经计算,在上述法定节假日内洋河股份应支付焦某某加班工资579元【(8+8+8)*(1400/21.75/8)*3】,扣除洋河股份已付的289.5元,洋河股份还应向焦某某支付加班工资289.5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洋河股份支付焦某某289.5元加班工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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