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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仙林果酒原总经理处处收钱 受贿300万判了10年

   日期:2020-04-17     来源:sanjiu     作者:admin     浏览:119     评论:0    
核心提示:2019年初,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仙林果酒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潘某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接受调查。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潘某
 2019年初,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仙林果酒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潘某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接受调查。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潘某的判决结果。经调查,在9年的时间里潘某共计受贿300余万元,最终换得10年牢狱。
    2018年12月以来,四川省全面打响党员干部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问题集中整治攻坚战。宜宾市委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五粮液酒类产品为整治重点。五粮液集团内多名干部先后被查。
    根据任职履历显示,2009年至2017年期间,潘某先后担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五粮液集团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监督部副部长、五粮液集团和五粮液公司投资技改部部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仙林果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分别负责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资金划拨。
    广告、采购、工程 各种小钱拿不停
    自2009年起,潘某开始利用手中的职权收受财物。
    2009年至2014年,成都天之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标了五粮液集团的“宁波中百(维权)大厦户外广告”“宁波市第二百货户外广告”“重庆市南坪工贸大厦户外广告”“青岛市东西快速路过街横跨”“中国空调列车电视联播网”等工程项目,潘某作为联合监督执行组人员到场并签字经手。除此之外,潘某还为该公司提供招标信息,促使公司能够顺利中标。为了表示感谢,该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共送给潘某现金6万元。
    2010年至2014年,潘某为余某在“千亿工程项目场平工程一标段”、“六万吨白酒液改固技改项目配套热力系统(生物质锅炉房)工程方案设计”“配送中心技改工程项目”等工程项目中谋取利益。也因此,潘某先后收受余某现金46.8万元以及1.8千克的黄金。以购买时价格269元/克进行折算,价值48.42万元。2014年7月,潘某托人将上述黄金进行处理,折现46.8万元。同期,潘某收受宜宾市双宜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现金10万元,为其在采购项目中牟利。
    2010年至2018年,潘某帮助自己的初中同学肖某中标“质检大楼液晶拼接屏采购及安装项目”“消防报警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质检大楼LMIS及门禁系统采购一计算机等办公设备项目二标段”“质量检测中心设备维护保养项目”等工程项目,共计收受肖某现金39.5万元。
    2011年至2017年,潘某共计收受宜宾富基集团董事长郭某13万元,为郭某旗下公司在“天网视频监控系统工程”“电梯维护保养项目”等工程项目中谋取利益。
    2016年至2018年,潘某共计收受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邓某现金22万元,为其中标的“溢香苑14#楼安全性鉴定”“523车间房屋技术鉴定”“523车间房屋加固文案和施工图设计”等工程项目提供便利。
    除此之外,2013年至2016年,潘某收受了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宜宾项目负责人杨某现金7.5万元。同期,潘某还收受何某现金共计6万元。2015年至2017年,潘某先后收受三星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郭某现金10万元,为三星建筑工程中标的“厂区盥洗、更衣间整改项目(一期)土建工程二标段”等项目谋利。
    2016年至2017年,潘某收受承建“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装修改造工程一拆除工程”“五粮液垃圾场周边山体截、排水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曹某现金4万元。四川省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甘某先后送给潘某现金3万元,以感谢潘某在他们遇到困难时出面协调。
    潘某还在五粮液集团的办公家具采购、五粮液劳保用品采购、项目地址勘测、景观改造工程等项目中收取相关人员的好处费。
    一大项目多方位收钱 帮讨劳务费也不落空
    在潘某的各种受贿经历中,九万吨陶坛陈酿酒库相关的项目屡屡被潘某下手。
    2013年11月,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五粮液集团的“九万吨陶坛陈酿酒库技改工程四期陶坛陈酿酒库工程”项目,该公司的预算员罗某先后送给潘某6万元,以便达到和潘某建立良好的关系,顺利得到剩余工程款。最后一次送钱之前,双方还因项目的桩基检测费用承担问题发生了争执。
    2014年,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了五粮液集团“九万吨陶坛陈酿酒库项目(一、二、三期)酒库工程二标段”项目,至2016年6月,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杨某2为了公司在五粮液集团的200多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能够顺利退回,送给了潘某4万现金。2016年底履约保证金得到了退还。除此之外,潘某还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另一名项目经理陈某3现金10万元,帮其在相关煤改气工程项目中给予缩短审签速度等方便。
    2015年至2017年,潘某还因“九万吨陶坛陈酿酒库技改工程项目(一、二、三期)工程的项目监理”项目收受四川华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某现金共计4万元。
    不但直接收受项目经办人的好处,在帮助项目施工方协调劳务费用之后,潘某还从劳务输出方得到了感谢费。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四川富顺仁和建设是五粮液集团“九万吨陶坛陈酿酒库一、二期工程“的劳务输出方,作为劳务班组参与了宋公河暗河河道的改造、箱涵的建设工作。但实际上,该工程是湖南星大建设与五粮液集团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湖南星大建设又与仁和建设间签订了劳务合同,并没有经过五粮液集团。
    2016年初,该工程被拖欠劳务费的劳务班组向五粮液集团投资技改部投诉湖南星大建设。潘某了解后才知道湖南星大建设拖欠劳务班组的劳务费600万元左右,其中仁和建设被拖欠的劳务费近300万元。
    潘某因害怕双方事情闹大后影响过春节,农民工劳务费又是政府一直强调必须马上解决的事,潘某就通知湖南星大建设到技改部办公室谈的劳务费问题,经协商后,湖南星大建设在2016年元月份支付了200多万的拖欠劳务费,仁和建设得到了80多万元。
    仁和建设限额现场经理潘某1在得知是在潘某的帮忙下拿到了部分劳务费,为了顺利得到剩余劳务费,潘某1送给了潘某5万元现金。至2017年春节,潘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帮仁和建设追回了近100万元的劳务费,到2018年5月劳务费全部都结清了。
    下属帮忙多次收取处费 几番推脱终收下
    2016年春节期间,詹某通过五粮液时任投资技改部招投标室的主管熊某想打通潘某的关系,给了熊某4万元钱。熊某把钱拿给潘某,表示有朋友想在五粮液做点工程,希望得到潘某的关照。潘某向熊某表示了拒绝,并告诉熊某自己收好,以后不要整这些事。熊某称自己后来又找过潘某,但潘某依旧没有收钱,熊某就将收下的4万元钱用于了日常开销。
    同年3月,詹某再次找到熊某,提及准备做五粮液的工程,让熊某多关照,并承诺会按照中标价格的4%给予其好处费,并建议熊某拿出2%给潘某。之后,熊某再次向潘某送钱依旧被拒绝。熊某称自己考虑到潘某一直对自己都比较照顾,又提拔过自己,所以自己还是按照2%的点数给潘某记账。
    詹某先后中标了几个好项目,按照事先约定的好处费,熊某将10多万拿给潘某。潘某再次拒绝,并表示整出事情来谁都帮不上他的忙。到2016年底,熊某为潘某记账好处费28万元左右。2017年春节前,熊某找到潘某说钱有点多放家里不安全,潘某犹豫后收下了钱。
    熊某表示,潘某没有安排过他,也没有和他商量过收钱和如何操作的事,也没有向自己提起过哪些单位找过他。后来,詹某又中了不少标,总价约400万元左右,应该给潘某提点8万元左右。直到潘某调到仙林果酒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的时候,熊某将8万元给了潘某。
    熊某还表示,詹某所做的项目潘某没有提供过帮助,自己也没有介绍詹某和潘某认识,潘某应该也没有私下里和詹某接触过。从詹某处证实2016年至今,自己挂靠的公司在五粮液作了一两百个工程,共计送给熊某现金82万元。
    一年收入38万元 受贿300余万元获刑10年
    2018年8月左右,潘某得知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五粮液内部人员经济问题后,向余某退还了30万元。
    2018年12月21日,潘某经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2018年12月21日,潘某因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2019年1月22日至25日,潘某的妻子共计退赃285.6万元,2019年1月12日,余某将潘某退还的30万元向珙县纪委监委退出。
    根据潘某供述,近几年自己的工资、福利一年在38万元左右,银行存款250万元左右,股票市值30万元左右,基金30万元左右,五粮液员工持股31.5万元,车辆1辆、住房2套、车位1个。潘某的受贿款主要给了自己的妻子,用于自己父亲看病,家里装修,妻子旅游、购物等。潘某的妻子工资和福利一年在8万元左右,股票投资200多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财务共计价值30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潘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案发后积极退赃已全部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307.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潘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收受熊某代詹某送的36万元应认定为违纪行为,而非受贿行为;综上应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送钱时已明确是希望能从事五粮液未休项目的单位送的钱,并且熊某是投资技改部招投标室主管,负责为詹某中标的“五粮液厂”工程项目制作招标文书,上诉人潘钟作为部门领导,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并在项目审批表上签字,为詹某实际谋取了利益。且詹某中标后委托熊某给领导送钱,上诉人潘钟也收受了熊某代詹某送的36万元。因此,上诉人潘钟主观上有受贿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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