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张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以3900元和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孙某,累计370箱,销售金额达156万余元,非法获利37.14万元;孙某将其中部分假冒贵州茅台酒再以4680元到52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曾某等多人,累计销售128箱,销售金额达67万余元,非法获利10.6万元。
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朱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以每箱2100元至3300元的价格购得,并以30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吴某等人,累计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87箱,销售金额达42.59万元,非法获利11.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孙某、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有退赔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0余名工作人员通过庭审现场和庭审公开网线上线下同步进行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