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将被诉侵权“贵州茅台镇酒”和原告“贵州茅台酒”商品包装、装潢进行比对可知:二者酒盒的色彩搭配基本相同,酒盒一侧面均为金色仙女图案,该图案右侧竖排含“贵州茅台”字样的文字,酒瓶均为红色瓶盖,白瓷瓶瓶身,瓶盖上系有红色丝带,正面瓶贴的色彩搭配、图文排列方式基本相同,背面瓶贴的色彩搭配、构成元素基本相同,仅文字内容、厂家信息等略有不同。上述大致相同的元素,容易造成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出品的贵州茅台酒商具有关联,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国顺酒业赔偿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被告硕贵酒业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升一电子商务公司赔偿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同时,被告国顺酒业与硕贵酒业立即停止生产涉案商品,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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